Ross 是 TConsult 的創辦人兼董事長。他在預扣稅務領域深耕超過 26 年,致力於協助企業開發稅務退稅軟體,並提供稅務退稅外包服務。
Ross 不僅具備宏觀的視野,同時也非常注重細節。能將最複雜的議題轉化為易於理解的語言。他已出版10本著作(包涵兩本第二版),涵蓋金融服務領域的稅務、科技與法規方面,使他成為全球稅務領域的權威專家。
November 15, 2024 • 6 minute read
最近我們遇到一個相當有趣的情況。一家非合格中介機構(或稱NQI)與我們接洽,聲稱他們沒有申報義務,因為他們的上游交易對手已經申報了他們收到的款項。所以他們的印象是他們不需要申報1042-S或1042表單。
現在,有些是真的,有些則不是。因此,我們想花點時間澄清一下.
多重扣繳義務人規則說的是,如果其他扣繳義務人正確扣繳,並將款項申報給與另一個有相同收款人的扣繳義務人,那麼另一個扣繳義務人就不必申報其所得或扣繳稅款。國稅局的具體措辭是:
「只有在其他扣繳義務人申報了相同的金額給相同的收款人,且另一個扣繳義務人已正確扣繳的情況下,扣繳義務人才無需申報1042-S表單。」
這個規則中需要注意的關鍵部份是「同一收款人」一詞。這全部與揭露有關。如果NQI已向QI揭露其客戶,則QI將直接向IRS申報每位最終受益人(beneficial owner),並向最終受益人發出收款人副本。這表示QI已經執行預扣稅,同時也以NQI在沒有揭露客戶的情況下會採用的相同方式申報收款人。因此,NQI對於已揭露的收款人沒有申報義務,如果所有收款人都已揭露,則沒有1042報稅義務。
對於不揭露其客戶的NQI(也稱為非揭露式 ND-NQI),情況則有所不同。IRS在撰寫法規時,假設所有NQI都會向QI或美國扣繳義務人(US Withholding Agent, USWA)揭露其客戶,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簡單。大多數NQIs基於以下三個原因中的一個或多個原因不揭露客戶 – 因為沒有租稅協定優惠、他們擔心揭露可能會違反當地的資料保護法,或者他們只是不想將客戶名單提供給潛在競爭對手!
如果客戶不會(或沒有)申請租稅協定優惠,也不會有稅務上的好處。在這種情況下,無論NQI揭露與否,稅率都是30%,而且不適用多重扣繳義務人規則。這表示ND-NQI應依據收到的所得類型與涉及的交易對手,分別申報每位最終受益人。在這裡,交易對手不能申報同一個收款人,因為NQI沒有向交易對手揭露必要的資訊,所以該規則不適用。這就是1042-S申報代碼包含「未知收款人(unknown)」作為選項的原因。當使用此代碼時,交易對手向未揭露資訊的NQI提交的1042-S會顯示ND-NQI為中介機構(intermediary),而收款人為「unknown」。
當然,這會造成一些困惑。在一個案例中,我們聽說有一家NQI聲稱其交易對手已申報了相同的收件人 – 一個未知的收款人 – 根據他們的說法,根據規則免除其責任。很好的嘗試,但可惜不是真的。因為收款人是未知的,並不代表是相同收款人。
走鋼索是很棘手的,尤其是當您不熟悉規則時。基於許多原因,許多NQI認為揭露是一件好事。包括因為可以使用多重扣繳義務人規則,所以NQI不需要填寫任何1042-S表單。只要所有美國來源FDAP所得都已經被公開、被申報,並已被預扣正確的稅額,NQI也就沒有任何美國納稅表1042表單的義務。
但是(總有但是),您必須小心行事。如果甚至沒有揭露一名最終受益人,則該規則不適用於未揭露的最終受益人。這代表著NQI對未揭露部份的所得負有1042-S申報義務和收款人副本義務,並且需要提交1042納稅申報表。
接收端的交易對手(例如:QI)不一定以正確的稅率預扣的情況並非不曾發生過。如果任何文檔紀錄或預扣聲明(withholding statement)上顯示的是租稅協定稅率,那麼此稅率就必須被採用。如果QI試圖避免審查所有文件的工作量和複雜性,並避免採用租稅協定稅率,將其全部按30%徵稅,那麼這就是超額預扣(over-withholding),且多重扣繳義務人規則同樣不適用於NQI。不出所料,這些情況複雜到足以造成問題,人們會對法規做出錯誤的解釋(就像NQI先前所做的)。NQI通常對美國預扣稅了解最少,所以最可能掉進這個陷阱。儘管如此,許多NQI仍沒有揭露他們的客戶。對於所有這些ND-NQIs來說,多重扣繳義務人規則均不適用,使得NQI有義務在1042表單上申報美國稅務,並在1042-S 表單上申報資訊,同時還有收款人副本的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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